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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筋力学性能见证取样与判定:组批、取样数量与抗震钢筋三项指标(GB 1499.2-2024)
钢筋(热轧带肋)力学性能见证取样与判定的现行依据是《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:热轧带肋钢筋》GB 1499.2-2024(2024-06-25 发布、2024-09-25 实施,全部代替 GB/T 1499.2-2018)。该标准由推荐性国家标准(GB/T)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(GB)。试验方法按《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》GB/T 28900-2022 与《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:室温试验方法》GB/T 228.1-2021 执行;复验与判定按 GB/T 17505。
一、组批规则(第 8.3.2 条)
1.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,每批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炉号、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;
2. 准许由同一牌号、同一冶炼方法、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号组成混合批进行轧制,但各炉号熔炼分析碳含量之差应不大于 0.02%、锰含量之差应不大于 0.15%,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 60t;
3. 2024 版新增并明确:不应将轧制成品组成混合批。即进场复验的成品钢筋,不得以不同炉号拼批检验。
二、取样数量(第 8.3.3 条)
1. 每批重量不大于 60t 时,应按表 8 要求取样并检验;
2. 每批重量大于 60t 时,每增加 40t(或不足 40t 的余数),应增加 1 个拉伸试验试样和 1 个弯曲试验试样;
3. 2024 版新增:对牌号带"E"的钢筋,在上述基础上还应增加 1 个反向弯曲试验试样,以弥补组批检查验收中抗震钢筋反向弯曲试验项目的缺失。
三、力学性能判据(第 6.3 条 表 6)
钢筋的下屈服强度 ReL、抗拉强度 Rm、断后伸长率 A、最大力总延伸率 Agt 等力学性能特征值应符合表 6 的规定。表 6 所列各特征值中,仅 R°eL/ReL 为最大保证值,其余均为最小保证值。
| 牌号 | 下屈服强度 ReL/(MPa) 不小于 | 抗拉强度 Rm/(MPa) 不小于 | 断后伸长率 A/% | 最大力总延伸率 Agt/% | R°m/R°eL 不小于 | R°eL/ReL 不大于 |
| HRB400、HRBF400 | 400 | 540 | 16 | 7.5 | — | — |
| HRB400E、HRBF400E | 400 | 540 | 16 | 9.0 | 1.25 | 1.30 |
| HRB500、HRBF500 | 500 | 630 | 15 | 7.5 | — | — |
| HRB500E、HRBF500E | 500 | 630 | 15 | 9.0 | 1.25 | 1.30 |
| HRB600 | 600 | 730 | 14 | 7.5 | — | — |
注:R°m 为钢筋实测抗拉强度;R°eL 为钢筋实测下屈服强度。
表 6 脚注:a 对于没有明显屈服的钢筋,下屈服强度特征值 ReL 采用规定塑性延伸强度 Rp0.2;b 出厂检验准许采用 A;c 仲裁检验时采用 Agt。
1. 三项抗震性能指标,仅对牌号带"E"的钢筋考核: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下屈服强度之比 R°m/R°eL 不小于 1.25(习惯称"强屈比");实测下屈服强度与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 R°eL/ReL 不大于 1.30("屈屈比");最大力总延伸率 Agt 不小于 9.0%;
2. 普通钢筋(不带 E)不考核强屈比与屈屈比,但 Agt 仍有 7.5% 的下限;
3. 出厂检验准许采用断后伸长率 A,仲裁检验时采用最大力总延伸率 Agt;
4. 公称直径为 28mm~40mm 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 A 准许降低 1%;公称直径大于 40mm 各牌号钢筋的断后伸长率 A 准许降低 2%(第 6.3.2 条)。
四、工艺性能(第 6.4 条)
1. 弯曲性能:按表 7 规定的弯曲压头直径弯曲 180° 后,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应产生裂纹。HRB400、HRBF400、HRB400E、HRBF400E 的弯曲压头直径:公称直径 6mm~25mm 取 4d、28mm~40mm 取 5d、大于 40mm~50mm 取 6d;HRB500、HRBF500、HRB500E、HRBF500E 与 HRB600:6mm~25mm 取 6d、28mm~40mm 取 7d、大于 40mm~50mm 取 8d;
2. 反向弯曲性能(第 6.4.2 条):对牌号带"E"的钢筋应进行反向弯曲试验,经反向弯曲试验后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应产生裂纹;反向弯曲试验的弯曲压头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 1 个钢筋公称直径。
五、疲劳性能(第 6.5 条)
应用于公路桥涵、铁路桥涵、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等承受动力循环作用的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时,应提供对应牌号、对应规格的疲劳性能检验报告。疲劳性能检验应按照 GB/T 28900 进行,在不同根(盘)钢筋切取 5 支。
六、复验与判定(第 8.3.5 条)
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 GB/T 17505 的规定。钢筋的重量偏差项目不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。
另注: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与判定应符合 YB/T 081 的规定。
七、2024 版对检测机构影响较大的其他变化
1. 标准性质:由推荐性国家标准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判定依据的效力层级提高;
2. 冶炼方法:HRB500E、HRBF500E、HRB600 应进行炉外精炼;
3.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限值加严:公称直径 6mm~12mm 为 ±5.5%(原 ±6%)、14mm~20mm 为 ±4.5%(原 ±5%)、22mm~50mm 为 ±3.5%(原 ±4%);
4. 重量偏差的测量精度: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 1g(原标准要求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 1%);
5. 反向弯曲出厂检验准许在室温下直接进行,仲裁检验应在时效后进行;
6. 增加尺寸、表面质量检测时的取样要求(表 8):准许用反向弯曲检验项目代替弯曲检验项目;对于直条交货的钢筋,经供需双方协商,准许逐捆进行尺寸、表面检验;
7. 表面标志:应轧上牌号标志、生产企业序号(GB/T 2260 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前 2 位和许可证后 3 位数字)和公称直径毫米数字;包装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准许赋包含产品信息的条形码、二维码。
八、常见错误
1. 判定依据仍写 GB/T 1499.2-2018 —— 该版本已于 2024-09-25 被 GB 1499.2-2024 全部代替,标准号由 GB/T 改为 GB;
2. 把普通钢筋的 Agt 下限 7.5% 用于牌号带"E"的钢筋(带 E 为 9.0%,普通为 7.5%);
3. 对普通钢筋(不带 E)也考核强屈比、屈屈比 —— 该两项指标仅对带"E"钢筋考核;
4. 屈屈比的分母写成实测下屈服强度 —— R°eL/ReL 的分母 ReL 是屈服强度特征值(即牌号值 400/500),分子才用实测值;
5. 把弯曲压头直径与反向弯曲压头直径混用 —— 反向弯曲的压头直径在弯曲试验基础上增加 1 个钢筋公称直径;
6. 组批时把轧制成品组成混合批 —— 2024 版已明确不应;
7. 忽略规格折减 —— 公称直径 28mm~40mm 的断后伸长率 A 准许降低 1%,大于 40mm 准许降低 2%;
8. 把弹性阶段的控制量与屈服阶段的控制量互混 —— 按 GB/T 228.1-2021,弹性阶段控制的是应力速率、屈服阶段控制的是应变速率,两者量纲不同(具体数值应以标准原文为准);钢筋拉伸的试验速率尚应符合 GB/T 28900-2022 的规定;
9. 在方案或报告中写死"试样长度 5d+200mm""端部截去 500mm""取样后 24h 内完成试验"等表述 —— 均未见标准依据;试样长度应结合试验机夹持尺寸与标距要求确定,与时效有关的条文是"反向弯曲的仲裁检验应在时效后进行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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