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载中…
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的采样条件与结果判定
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依据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GB 50325-2020(强制性国家标准,2020-01-16 发布、2020-08-01 实施,同时废止 GB 50325-2010)。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后、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,检测氡、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 共 7 项。
一、限值(表 6.0.4,强制性条文,Ⅰ类/Ⅱ类,mg/m³)
氡 150/150 Bq/m³;甲醛 0.07/0.08;氨 0.15/0.20;苯 0.06/0.09;甲苯 0.15/0.20;二甲苯 0.20/0.20;TVOC 0.45/0.50。除氡外,均指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(本底值)后的测量值;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。
Ⅰ类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医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儿园、学校教室等;Ⅱ类:办公楼、商店、旅馆、文化娱乐场所、书店、图书馆、展览馆、体育馆、公共交通等候室、餐厅、理发店等。
二、抽检数量
第 6.0.12 条: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,氡、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 5%,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 3 间;房间总数少于 3 间时应全数检测。
第 6.0.13 条: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,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,并不得少于 3 间(减半后的下限仍是 3 间)。
第 6.0.14 条(强制性条文):幼儿园、学校教室、学生宿舍、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,7 项指标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 50%,且不得少于 20 间;房间总数不大于 20 间时应全数检测。
三、检测点数(第 6.0.15 条、表 6.0.15,按房间使用面积)
<50 m² 设 1 点;≥50 且 <100 m² 设 2 点;≥100 且 <500 m² 不少于 3 点;≥500 且 <1000 m² 不少于 5 点;≥1000 m² 时,1000 m² 及其以上的部分每增加 1000 m² 增设 1 点,增加面积不足 1000 m² 时按 1000 m² 计算。
第 6.0.16 条:同一房间内有 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,应采用对角线、斜线、梅花状均衡布点,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。
第 6.0.17 条:现场检测点应距房间地面高度 0.8~1.5 m,距房间内墙面不应小于 0.5 m;检测点应均匀分布,并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
四、采样条件(关闭门窗时长,两个数别混)
第 6.0.18 条:检测甲醛、氨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TVOC 时,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;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;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,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h 后进行。
第 6.0.19 条:检测氡时,采用集中通风的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;采用自然通风的工程,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 24h 以后进行(氡必须单独安排一趟,不能与 6 项同批采完)。Ⅰ类建筑无架空层或地下车库结构时,一、二层房间抽检比例不宜低于总抽检房间数的 40%。
第 6.0.20 条:土壤氡浓度大于 30000 Bq/m³ 的高氡地区及高钍地区的Ⅰ类民用建筑室内氡浓度超标时,应对建筑一层房间开展氡-220 污染调查评估,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。
五、检测方法
第 6.0.6 条:氡宜采用泵吸静电收集能谱分析法、泵吸闪烁室法、泵吸脉冲电离室法、活性炭盒—低本底多道γ谱仪法;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 25%(k=2),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 10 Bq/m³。
第 6.0.7 条:甲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:化学污染物》GB/T 18204.2 中 AHMT 分光光度法的规定(注意:不是酚试剂分光光度法,酚试剂法是 GB/T 18883-2022 体系)。
第 6.0.8 条:甲醛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,仪器应定期校准;测量范围不大于 0.50 μmol/mol 时,最大允许示值误差应为 ±0.05 μmol/mol;发生争议时,应以 GB/T 18204.2 中 AHMT 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。
第 6.0.9 条:氨应符合 GB/T 18204.2 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。
苯、甲苯、二甲苯:应采用活性炭管或 2,6-对苯基二苯醚多孔聚合物—石墨化炭黑—X 复合吸附管(T-C 复合吸附管)采集,经热解吸后采用气相色谱法分析,以保留时间定性、峰面积定量;两类吸附管结果有争议时以活性炭管的检测结果为准;用活性炭管采样时空气湿度应小于 90%。
TVOC:应采用 Tenax-TA 吸附管或 T-C 复合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空气样品,经热解吸装置加热解吸后注入气相色谱仪(FID 或 MS 检测器)进行定性、定量分析。
六、结果判定与复检
第 6.0.21 条:当抽检的所有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表 6.0.4 的规定时,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。
第 6.0.22 条: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表 6.0.4 规定时,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加倍抽样检测,并应包括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;再次检测结果符合表 6.0.4 规定时,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;再次加倍抽样检测结果仍不符合规定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,直至检测合格。
第 6.0.23 条(强制性条文):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表 6.0.4 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,严禁交付投入使用。
【常见误区】把「再次加倍抽样检测」的触发条件记成「抽检房间数或检测点数不足」是错的——第 6.0.22 条的触发条件只有一个:检测结果不符合表 6.0.4;且加倍抽检必须包含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本身,不是另抽一倍新房间了事。
📝 编者补充
🔒 内部批注 仅管理员可见
✍️ 添加补充 / 批注
📎 附件
🔗 关联知识
虚线为系统推荐关联;同一领域 / 分类的知识会自动汇聚到这里。
🛤 我的学习路径
×